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3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阶段。
l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l 涉案金额:本金余额2.17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
l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全额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融-享融125号单一资金信托于2017年6月22日成立,本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2.2亿元信托资金,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侯建芳、李俊英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后因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息逾期,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为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概括如下: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2亿元及其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02%计算的利息;支付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计算的罚息;支付以逾期支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3%计算的复利;支付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岀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案诉讼的判决、执行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2020)闽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78亿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岀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因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判决的偿付义务,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闽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20)闽02执971号。
根据《中融-享融125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发出的《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其在案件项下对借款人及担保方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转移给本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2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本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情况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全额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判决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