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及相关说明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相关要求,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收费管理,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贷款息费透明化,现将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自2026年8月1日起,我行新发放的全部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均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
线下办理个人贷款的,在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业务申请书》或《额度项下业务申请及支用审批表》环节,借款人(含共借人,下同)需与我行签订《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线上渠道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我行将通过弹窗方式展示该明示表,由客户阅读确认,确保客户充分知晓贷款全部成本。
二、《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作用说明
1.《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详细列明了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对应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有利于借款人知悉其办理贷款所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成本,充分保障借款人知情权,约束不规范收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仅作为明示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的参考,不影响借款人正常的贷款授信审批,不作为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相关贷款要素的确认或约定。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可能因贷款行为变动等原因而与所明示融资成本不同,不影响贷款正常履约。
三、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标准
借款人在我行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最高年化水平不超过24%。我行严格合规定价,杜绝违规收费,保障客户融资成本透明合规。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