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叶锦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叶锦亮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叶锦亮于2026年3月30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叶锦亮,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或其继承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叶锦亮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全部义务(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日期:2026年4月3日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本金余额 |
欠息 |
费用 |
抵押物 |
| 1 |
福建新远造船有限公司 |
8197699.13 |
32358303.86 |
0 |
无 |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务本金余额。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等负担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公告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务本金余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3.若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相关各方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